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8〕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E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全省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行政、生产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