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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现场审核标准》的通知

  1. 管理秩序规范,人员、车辆流动顺畅。
  2. 有生鲜奶收购、检测、贮存、销售记录制度。
  (三)安全防护
  1.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2. 生产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生产设备、设施应标出明显的危险警示区域。
  四、设施设备要求
  (一)具备收购生鲜奶的不锈钢材质的冷却贮奶罐、低温运输车辆等设备。
  (二)冷却设备应在2小时内达到0-4℃的贮奶要求。
  (三)设施设备易清洗、易消毒。
  五、检测条件要求
  (一)设立生鲜乳质量检测室。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具有检测及留样制度(记录保存2年以上),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
  (二)质检仪器设备。配备pH 计、比重计、脂肪测定、蛋白质测定、抗生素检测等常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三)检测样品保留。每批次生鲜奶留样,样品保留时间不低于72小时。
  六、销售条件要求
  生鲜乳运输实行准运制。运送生鲜奶车辆应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具有生鲜乳交接、运输制度。
  七、从业人员要求
  (一)经培训合格。
  (二)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八、管理制度
  (一)奶站质量管理制度(应涵盖各种记录的填写、保存和归档)。
  (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涵盖决策层、管理层、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检验化验制度(应涵盖抽样、检验、合格判定等内容)。
  (四)安全卫生制度(应涵盖消防措施、生产安全措施、车间和仓库的卫生管理等内容)。
  (五)生鲜乳留样观察制度(应涵盖留样方式、数量、时间、保存条件等内容)。

  附件:1.生鲜乳收购站现场审核表
  2.生鲜乳收购站设立许可审批程序

  注:附件1和2为北京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和条例编制,供各区县参照执行。

  附件1:
  生 鲜 乳 收 购 站 设 立 现 场 审 核 表

  申请生鲜乳收购站名称:
  生鲜乳收购站类别: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制
二○○八年×月



  填 写 说 明

  一、本审核表格式由北京市农业局统一制定。
  审核表由评审组负责填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客观、公正、完整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现场审核结束后,本表由区县畜牧管理部门存档。
  二、审核内容的分类
  现场审核包括7方面内容,共分为12个审核项目,审核项目又细分为39个审核细目。详见表2。
  三、审核结论的判定
  (一)审核细目结论判定:符合要求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标注“×”。如被审核企业不涉及的审核内容,则记录为“不涉及”。
  (二)现场审核结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在表1的相应位置标注“√”。

  表1 评审组人员及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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