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8〕294号)
西青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西青价请[2008]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费问题批复如下:
市教委、市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监[2008]1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后,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即: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科练习册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作业本费是指学科练习册,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在政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4]375号)有关规定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的通知》(津教委财[2007]38号)明确规定《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财[2004]5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