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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8〕3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依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纳税服务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部署,专人负责,确保新政策按时实施。市局将适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各局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的受理、开具、复核、归档等职责分工及业务流程,由各局自行确定。需要审核的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由各局相关业务部门把关,自地税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根据地方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外公开。
  四、各局应按照《管理办法》十五条规定的格式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市局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刻制一枚或多枚专用章,需要刻制多枚专用章的,自行编号排序。编号方式为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例如,“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1)”。
  五、市局已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税务证明》两个文书格式添加到市局网站上,《税务证明》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便民服务-下载中心-其它类”栏目下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为纳税人下载打印或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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