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8〕245号)
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6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工作,提高3C认证有效性,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质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
全市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
二、监督抽查内容
市质监局委托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相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单位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的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突击检查。
(一)符合性检查:检查小组在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房中,抽取其生产的各种品牌(生产厂)具有代表性的1-3个型号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并委托相关实验室对所抽样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真实性检查: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是否获得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是否按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正确加施了3C认证标志等进行检查。
三、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事前不通知企业。检查小组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二)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本次监督抽查。对拒绝检查或拒绝寄送样品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