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8〕279号)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各区域检测中心:
为认真贯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575号)精神,现就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证机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放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20号)要求,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包括变更和延续换证等)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调整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重庆市辖区的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包括变更和延续换证等)工作由市局负责,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负责本辖区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调整许可条件,乳制品生产许可增加符合产业政策、检验能力和检验项目的准入条件
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以下许可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条件。在受理新建或改(扩)建的乳制品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材料中须附上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未经核准的,不予受理。
(二)符合检验能力条件。在审查新申请或换发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增加三聚氰胺检验能力的审查,要求企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或者落实委托检验机构,特别是对检验设备的配备和检验人员配备的审查,确保企业具备对原料乳和乳制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的能力。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委托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认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批批检验合同。
(三)增加发证检验项目。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增加三聚氰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