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8〕25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特检中心:
面落实市局有关2008年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目标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基本数据的准确性,现限期强化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系统数据清理
我市特种设备自2003年普查整治以来,由于一些区县未能真正实现动态管理,目前仍存在着特种设备底数不清等问题。针对这种现象,市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集中力量对已录入和导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重新清理核对,明年3月底前完成特种设备信息的清理核对,确保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准确。
(一)请各单位认真核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对单位名称不规范、随意使用简称等造成同一个单位使用多个名称以及包含在这些单位名下的特种设备进行合并、清理,并结合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认真核实单位所在地址;对于已经更名的单位,要及时变更单位名称(全称),对数据正确性进行审核后保存入数据库。录入单位信息时,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增加该单位的重点监察内容(如设备是否在人口密集区,是否存在重点设备等信息)。
(二)请各单位认真核对特种设备数据,剔除重复和已拆除、注销、报废的设备,及时录入漏录特种设备数据,凡已经颁发注册登记证(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均应有反映该设备基本情况的数据,并应明确使用状态和注册状态,必要时增加该设备的安全监察信息内容(如设备是否在人口密集区,是否属于重点设备等信息),确保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实际数量、基本信息与信息系统内的数据一致。
(三)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软件应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发证必须使用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特种设备也应将基本情况和监察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包括使用状态和注册状态)。在日常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发生变更(新增、停用、报废、拆除、移装)要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录入的及时录入,未变更的及时变更,同时将每一次现场安全监察记录及指令书及时录入动态监管系统,真正实现实时动态监管的目标。
二、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数据维护
(一)从2009年开始,各检验单位要将特种设备(气瓶除外)定期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的检验信息。市特检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两个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同步更新,实现检验信息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