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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二)已办理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的企业,如发生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备案流程办理。
  (三)建管中心将定期向各区(县)建委通报企业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项目用工花名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名册等,作为区(县)建委执法检查的依据。
  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将作为市、区建委调解企业间劳务经济纠纷的依据。
  各省驻京建管处重点加强对所属企业劳务合同、人员实名制同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深化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保障劳动力供应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劳务基地和劳务基地企业作为劳动力供应的主体,根据已承接和有意向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前摸底,拟定用工需求计划,制定可行的劳动力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计划预先安排,逐一落实。
  对于经查确实存在劳动力缺口的,总承包企业应当做好预案准备,与各省驻京建管处积极协调,发挥其区域协调优势,与劳务基地所属当地政府协商落实劳动力需求计划,储备相应数量的务工人员,确保劳动力的供应和保障。
  (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劳动力需求计划,提前组织符合本市建筑市场要求的人员进场作业,规范用工行为,与作业人员及时签定劳动合同书,明确劳动关系,实施劳务人员全员实名制管理。
  (三)市建委通过建立劳动力供应保障机制,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力的有序调配,定期组织并引导企业开展劳动力供应保障的计划安排、调剂等项工作。
  四、加强劳务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将加强对企业同步备案工作的培训指导,推进实名制卡的升级优化工作,同时加强劳务基地建设,针对劳动力缺口,协调成建制劳务队伍输入,满足劳动力供应。
  市、区建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推行月度通过银行为农民工代发工资,借助资质动态监管和企业、个人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记录,构建完善的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二)区县建委应当重点做好属地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加大督导力度,检查企业是否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是否建立劳务管理台帐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对具备实名制卡使用条件的项目,重点检查落实工地端刷卡考勤和用卡发工资等工作。对未按本通知落实劳务管理要求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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