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津经环资[2008]88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在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和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要求,确保大项目、好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强化过程监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用能审查
(一)调整市、区合理用能审查范围
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按如下标准划分市、区审查范围:
1、市经委审查范围: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居住建筑项目;其它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范围项目应在申请合理用能审查之前,委托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2、区、县审查范围;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其它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范围项目可不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实行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合理用能登记表附后)
3、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也可由市经委负责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
(二)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规定
对审批和核准类项目,应在审批和核准之前完成合理用能审查;对备案类项目,可在备案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合理用能审查。
(三)区、县审查项目备案要求
区、县工经(贸)委负责合理用能登记备案审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情况汇总后连同每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复印件),送交市经委备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的合理用能审查材料(一式三份)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