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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发改办〔2008〕353号 2008年7月17日)


委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各处室(部门):
  根据委主要领导要求和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现就规范活动管理和外出请假备案制度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出差需主任(党组书记)同意,同时将出差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告办公室。
  二、互为补位的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安排,其他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进行工作补位。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三、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批准后,到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出差,报分管主任(党组成员)审批。出差返回后及时销假,持《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
  四、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纪检组长、副巡视员赴基层调研督查稽察,严格执行《赴基层调研督查稽察暂行规定》,填写《市发改委调研督查稽察工作计划备案表》,送办公室备案。每次原则不超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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