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 川价发〔2008〕25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交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以下同)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范围:
(一)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坏路产,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按要求修复的。
(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车辆超过规定值超限运输的。
(四)超限运输护送费:自愿委托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护送超限运输的。
三、收费主体:
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和各类公路的超限运输护送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后,由公路经营机构收取。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以及票据购买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机构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
(二)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本通知中未列的路产损坏项目,能修复的按修复原则,不能修复的按重置原则和扣除折旧以后由路产管理或经营机构确定。
(四)非施工期间租用公路路产和以拍卖方式出让公路路产内广告牌,其有偿行为依法办理。
(五)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必须的管线穿(跨)越公路和附着占用,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损坏路产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
(六)已实行计重收费路段,不得再收取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
(七)本通知规定收费包含对公路路产损坏修复、占用期间的直接费用和对交通运营的间接补偿。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川价费〔2004〕154号)、《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6号)、《关于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标准
2.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标准
3.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和超限运输护送费标准
附件一:
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标准
一、路面路基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普通公路
| 高速公路
|
1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120-160
| 220
|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
2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100-140
| 310-350
|
3
| 沥青表处、沥表嵌入式路面
| 平方米
| 45-55
|
|
4
| 泥结碎石路面
| 平方米
| 30-50
|
|
5
| 矿(炭)渣路面
| 平方米
| 25-35
|
|
6
| 硬路肩
| 平方米
| 35-55
| 100-150
|
7
| 土路肩
| 平方米
| 15-20
|
|
8
| 石质、砼路缘带
| 米
| 45-60
| 不足1米按1米计
|
9
| 一般边沟
| 米
| 20-40
|
| 土质取下限,石质取上限,不足1米按1米计
|
10
| 浆砌边沟
| 平方米
| 160-240
| 200-300
| 不足1平(立)方米按1平(立)方米计
|
11
| 边沟盖板
| 平方米
| 200-300
|
12
| 浆砌护坡
| 平方米
| 230-250
| 200-300
|
13
| 块石挡土墙
| 平方米
| 130
| 200-300
|
14
| 条石挡土墙
| 平方米
| 170
| 200-300
|
15
| 混凝土挡土墙
| 平方米
| 420
| 800-900
|
16
| 锚杆挡土墙
| 平方米
| 1800-2000
|
17
| 路基
| 平方米
| 40-50
| 80-110
|
18
| 公路用地内取土
| 平方米
| 20-25
| 50-80
|
19
| 公路用地内取石
| 平方米
| 80-100
|
20
| 挖掘公路
| 平方米
| 200
|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500元
|
21
| 挖掘公路用地
| 平方米
| 20
|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50元
|
22
| 挖掘路肩
| 平方米
| 40
|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深度1米以上,每超过1米加收100元
|
23
| 桥梁伸缩缝
| 米
| 2400
| 不足1米按1米计
|
24
| 钢材拖挂损坏水泥路面
| 米·根
| 0.1-0.35
| 0.4-1
| 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
25
| 钢材拖挂损坏沥青路面
| 米·根
| 0.05-0.1
| 1.6-2
| 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
26
| 汽车轮毂损坏水泥路面
| 米
| 3-4
| 2-6
| 不足1米,按1米计
|
27
| 汽车轮毂损坏沥青路面
| 米
| 2-3
| 2-6
| 不足1米,按1米计
|
28
| 汽修千斤顶损坏路面
| 处
|
| 100-150
| |
29
| 污水、泥石、玻璃等散落物污染路面
| 平方米
| 3-5
| 10
| 不足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碎玻璃污染面积一般按不超过10平方米计,特殊情况以相对集中丈量面积为准
|
30
| 工业废污水、油污污染路面
| 平方米
| 20-45
| 30-80
|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
31
| 酸类、化学物质污染路面
| 平方米
| 60-90
| 80-120
|
32
| 公路用地、路肩内倾倒废土、垃圾
| 立方米
| 160-180
| 公路路肩、边沟、用地内,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