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市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全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1号)和《辽宁省重点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精神,进一步治理河道沙化和河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实现生态市建设目标,现就我市河流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总的目标是:结合全省辽河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通过科学的河道生态治理措施,提高河道防洪能力,有效遏制沙尘、改善水质、美化环境、恢复和维护河道生态,促进我市河流水质和水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使河流成为水清、草绿、林茂的绿色生态通道。全市河道生态建设工程从2008年开始实施,计划整治29287.8亩,其中辽河、绕阳河计划整治13587.8亩,其它河流整治15700亩,到2012年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其中按全省统一部署,辽河流域在2010年前完成)。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进度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具体实施计划。
各级政府作为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从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搞好河道生态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完成河道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市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编制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推进工程实施。市国土、林业、农业部门要在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用地、林木抚育及经营管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突出建设重点,坚持科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