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孙国强 (副省长)
成 员:
唐德智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 刚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韩先平 (省监察厅厅长)
李 岷 (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李光荣 (省建设厅厅长)
张如飞 (省审计厅厅长)
郭 猛 (省环保局局长)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韩先平、李岷、张如飞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集中办公。所发生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据实列支。
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全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处理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2)负责与中央检查组的工作衔接,及时向中央检查组报告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综合协调中央检查组安排的各项工作。(3)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时完成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2)负责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有关的中央文件,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省委、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有关部门文件,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文件的收集、归档,以备有关方面随时查阅。(3)编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期等。(4)编制单个项目实施进度表,包括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投资拨付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5)负责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6)负责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中央检查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7)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库,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项目支持。(8)按照中央检查组的要求,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拟定相关会议及督查活动安排方案,并负责衔接落实。(9)按照中央检查组的要求,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程序向中央检查组报送相关材料。(10)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