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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及促进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及促进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凡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优惠政策
  1.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由1.5%降至1%;
  2.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契税按交易额的1.5%征收,财政补助0.5%;
  3.购买豪华商品住房契税按交易额的4%征收,财政补助1%;
  4.购买商业经营用房契税按交易额的4%征收,财政补助1%。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和年龄限制
  1.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30%降至20%;
  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0年延长至30年;
  4.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龄由现行的男60岁、女50岁提高到男65岁、女60岁。
  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购买个人住房已经办理商业贷款的,经本人申请,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四、期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率,由现行的1.5‰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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