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457项行政事业性和其他收费项目的通知
(鞍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市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39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停止征收60个行政事业性和其它收费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上述共计457个收费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精神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1.全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24项)
2.全市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和其他收费项目(共133项)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全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24项)
(一)政府办公厅(室)
1.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二)交通运输
3.出租车安全教育培训费
4.出租车拓号费
5.出租车出城(治安)登记费
6.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7.《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8.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9.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10.消防建审费
11.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12.出租车学习资料费
13.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14.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15.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16.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17.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18.航海专业培养费
19.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
2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21.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22.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23.仓储管理费
2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2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费
26.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费(省交校收取)
27.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
28.研究生超规定就业培养补偿费
29.研究生违反就业协议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