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减审批项目,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和要求,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和监管,争取在同等规模城市中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时限最短。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及实行定值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尝试和探索,逐步向其他管理领域扩展。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土地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房产交易和产权交易中心等“五大中心”建设,严格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将履行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的情况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市)、区的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在海城、台安、岫岩及部分城镇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部门确定、队伍组建、职责界定以及报批等工作,今年12月底前各县(市)应当具备向省政府报批的条件。认真落实《
鞍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15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四)大力推进民主立法进程。要坚持“重质量、出精品”的原则,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计划;改进起草方式,尝试面向社会和专家学者开展委托立法和招标立法,努力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继续开展开门立法,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规范听证论证程序,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的说明和反馈机制,启动社会监督程序,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开展政府立法实施效果考评,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考评和政府立法实施部门的自我考评,进一步保证现行有效的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各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考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畅通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水平。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善行政复议政务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听证、重大案件专报、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等制度;畅通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改进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解调解等方式审理案件,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上级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复议机构案件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继续开展行政争议隐患排查工作,将涉及社会热点问题容易引发行政诉讼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推行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和应诉案件备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责任部门的应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继续推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鼓励和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积[JP3]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为组建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