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贯彻落实《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119号),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违法处置罚没财物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坚持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通报和查处的作法,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加大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严肃查处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贻误工作的行为;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要总结岫岩满族自治县决策问责制的有效成果,在全地区推广。
5.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不断拓宽依法行政外部监督新领域,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尤其对行使检验检测等有关行政职能的中介组织,要破除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进行业自律,逐步实现中介功能与政府职能的脱钩,真正体现其中立客观的属性;正确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