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度。继续贯彻落实《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并实施相关制度,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保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凡属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集体讨论和实施情况后评价等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认真执行公开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面向社会公布、备案以及定期清理等有关规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实施前置性审查;对于拟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发布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对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鞍山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2年市政府令第15号)、《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14号)、《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151号)、《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程序不规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和款项等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各县(市)、区所属的基层执法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理清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完善行政机关职责综览,将行政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规范和限制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事实、主观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逐一设定定值、定量处罚标准,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标准,并编印成执法手册。全地区要在12月底前完成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制定。推行处罚先例和说明制度,实现处罚裁量有据,过罚相当。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案卷评查制度,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本系统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范案卷格式、内容,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程序和案卷的评查工作,并将结果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取消任何形式的收费罚款奖励政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