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鞍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速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政府处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前沿,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大量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特别是去年我市下发了《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25号),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和问题:不同地区、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个别地区和部门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力量比较薄弱,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巩固成果,创新工作,全面完成《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25号),认真总结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情况和经验,巩固已有成果,推进我市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决定》提出的各项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对未建立的制度,责任部门要列出计划,抓紧建立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