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失业保险费率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至1%。

  (四)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

  三、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暂时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在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签订相关协议,暂缓支付或分次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2009年暂不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260元;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360元;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为1895元。

  2009年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六、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对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七、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加强市、区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健全完善街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功能,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劳动仲裁机构要实施柔性仲裁机制,以调解为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三步式”执法模式,对轻微违规行为以教育和整改为主,已经整改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罚。

  八、搞好困难企业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