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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稽发〔2008〕325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省局制定的《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是指将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予以向社会进行公告警示。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

  第四条 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下列产品,应当列入公告警示的范围: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有毒有害的;

  (六)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加工的;

  (七)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五条 公告警示的内容:

  (一)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型号等;

  (二)主要危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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