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稽发〔2008〕326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食品责令召回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应对食品突发事件,切实履行质监部门的工作职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
第三条 下列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责令召回:
(一)腐败变质、霉变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用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加工的;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加工的;
(六)掺杂掺假的;
(七)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八)超过保质期限的;
(九)含有未经行政许可批准使用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的;
(十)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的;
(十一)假冒商标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和卫生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四条 食品责令召回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稽查机构具体办理。
第五条 为保证食品责令召回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未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适当。
第六条 食品责令召回应符合以下证据要求:立案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抽样取证单、产品抽样单、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供述材料、生产记录、销售发票等书证、证人证言、查封扣押决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