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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8〕11号 2008年9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管理。现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规定

  (一)2008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样式《申请单》。

  (二)已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在防伪税控系统直接填开《申请单》并进行打印;未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或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可登陆深圳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szgs.gov.cn),在“服务区--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内自行下载新表单填用。

  (三)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填开《申请单》。

  二、关于填开《通知单》的规定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通知单》,且新版《通知单》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开具,否则无效。

  (二)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出具《通知单》。

  三、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企业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均需取得《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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