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为5-9人单数,其中市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占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参会委员汇报案件调查与质证情况,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认定进行说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可提前2天将有关材料分送各参会委员;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的事项;
(三)参会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说明;
(四)参会委员集体审议;
(五)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案件审议笔录,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凡提请审议的案件,都要议而有决。对需要重新审议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7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三条 会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一天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其他有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