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
1.转让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5)设区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材料;
(6)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7)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8)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证明。若为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9)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0)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2.受让人必须提交的资料,分以下两种情形:受让人以继续勘查为目的,须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能满足该项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4)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受让人以转入采矿为目的,须提交:
(1)矿山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
4.采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若为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5.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完缴的证明;
6.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
7.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8.受让人具有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四、矿业权转让审批程序
(一)申请。矿业权转让人将转让申请资料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
(二)受理。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对提交资料进行预审,并转主办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