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76号 2008年12月0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拓宽船舶建造融资渠道,促进我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造地在江西省内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生产企业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船舶生产条件证明;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良好的交船记录;或经核准投资新建的船舶生产企业,其条件具备并已开工建造船舶;
(四)企业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的要求;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行业管理工作要求,及时上报企业船舶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条 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融资机构推荐重点船舶生产企业,协助融资机构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融资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