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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7.降低返乡农民工创业成本。对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费;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8.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按用工地的标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9.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农民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10.录用返乡农民工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1.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我省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农民工在我省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12.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省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3.做好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我省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5.建立领导联系挂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与返乡农民工比较多的乡镇联系挂点,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当地政府以及返乡农民工本人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进行帮扶、指导。
  16.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省劳动保障厅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我省返乡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动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省外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返乡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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