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下放审批权限
1.除《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的项目以及需省里配置资源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重大项目外,其他所有项目由设区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需核准的外商投资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类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并且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授权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需备案的技术改造类项目,除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3.调整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和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分批次申报建设用地调整为每半年由市、县政府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一次。
4.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式,需经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并抄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三、大力简化审批流程
1.建立部门并联审批制度。除按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实行部门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对项目核准同时涉及到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前置条件的,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可同时将以上需前置审批的文本报送相关部门。
2.建立主管部门内部联审机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涉及主管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参加,形成内部联合审批制度。
3.推进电子网上审批。按照“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制度的要求,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加快实行电子网上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完善重大项目会审制度。继续坚持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办公、现场调度、联审会签;对需经省级以上审批立项的重大项目,设立绿色报批服务通道,由省有关部门同时预审、同时立项、同时实施其他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