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64号 2008年11月0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为认真做好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工作,现就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及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只审核项目备案申请表,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程序。同时,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 。
3.根据国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情况,及时修订调减《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大幅度地提高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4.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包括核准和备案项目),不随意扩大范围,不将规定以外的项目纳入审查范围,不把属于下级审查的项目提升到上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