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重点高中招生配额生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教发〔2008〕6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重点高中招生配额生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重点高中招生配额生政策实施意见
为落实《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政策调整的通知》(哈教发〔2008〕6号)文件要求,根据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基〔2006〕91号)的精神,按照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降低择校热、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有利于高中教育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我市重点高中招生配额生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填报重点高中配额生志愿学生的条件
(一)填报省重点高中配额生志愿学生的条件。考生除具备报考重点高中的条件外,还须拥有就读初中学校的正式学籍、八年级结束前已在该校就读、毕业年级没有在外校借读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就读初中学校获得的省重点高中配额生指标的志愿。毕业年级在外校借读或毕业年级转学的学生不得填报省重点高中配额生志愿。
(二)填报市重点高中配额生志愿学生的条件。考生除具备报考重点高中的条件外,还须拥有就读初中学校的正式学籍和学校所在区的户口、八年级结束前已在该校就读、毕业年级没有在外校借读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就读初中学校获得的市重点高中配额生指标的志愿。户口与就读学校所在区不一致、毕业年级在外校借读或毕业年级转学的学生均不得填报市重点高中配额生志愿。
在志愿填报前,各初中学校要对所有具有填报省、市重点高中配额生志愿资格的学生在班级和学校分别公示一周。
二、配额生指标占重点高中统招生计划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