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精简各类文件,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承办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文格式、发文办理、代拟文稿、行文规则、收文办理和基础建设等。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按评分制进行,将根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在《办文通报》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评分值为100分,由平时考核得分和年终考核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得分占40%,年终考核得分占60%。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进行评分;年终考核得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并呈报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后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