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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九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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