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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国家因工程建设及开发地下埋藏物需征占林地时,转入方要依法服从国家需要,并依法获得补偿。
  (六)转入方的森林经营活动,要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相关的植树造林、抚育采伐、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出现有害生物侵害和森林火灾的,转入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和扑救。
  (七)对超出省定标准承包给职工经营的林地,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方对地上林木负有管护责任,不得借开展林下经营活动之名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毁地上树木。

  八、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试点县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编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政策宣传手册,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让林业职工明确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林业改革的精神上来,激发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二)建立组织,强化领导。成立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市林业部门负责组成工作组进驻试点县,对流转全过程进行服务指导,并定期对试点县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进度和质量。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林流转全过程实施监督。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上访接待工作。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负责应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聚众闹事、非组织活动以及行政、民事诉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工作。

  试点县成立国有林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试点县政府为全县国有林流转工作的责任主体,林业部门为国有林流转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县直接领导、局组织实施、场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方案,规范操作。试点县和有关部门要把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群众的权益贯穿试点工作始终,编制切实可行的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和县、场两级实施方案,场级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县林业局审批,报市林业局备案;县级方案要报市林业局审核,经县政府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操作,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交易形式,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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