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23日)。由试点县组织申报试点地块,批准的流转地块开始进入正常流转程序。本阶段还要完成市、县两级流转交易机构和信息平台的筹建工作。
4.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4月24日至2010年7月23日)。由试点县全面总结国有林流转试点工作经验,提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流转试点程序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实物量调查、资产评估、招投标、签订合同、转让费收缴、流转的审批、林权变更、档案管理等。
1.流转的申请。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由试点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市林业局审核。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②林权证;③流转申请表;④林场职代会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⑤拟流转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用途和发展目标的说明;⑥省林业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流转的初审。市林业局对试点县提出的国有林流转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查,并受省林业厅委托,对面积较大的地块进行现地检查。对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单位下发准予流转初审通知书。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权属凭证的真实性;②拟流转的地类、林种、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图、表是否与现地相符;③流转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和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等;④发生流转的本林场职代会决定。
3.实物量调查。流转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由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单位在对国有林流转地块区划和调查时,应尊重试点单位的意见。符合流转条件的区域要以林场为单位合理区划为若干个小区(区划小区尽可能同林班相吻合),每个小区再区划为若干个单元(区划单元尽可能同经营小班相吻合)。单元面积精度应达到98%以上。区划图例统一样式,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
对拟流转调查区位同其他单位相邻的,要有相邻单位的认界情况说明,对林权有争议的不得进行调查。同时,调查单位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所需情况,提供所需的相关调查因子。
4.资产评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前,由省林业厅遴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省林业厅核准。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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