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转条件
依据《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下列国有森林、林木、林地可以流转: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其他宜林地的使用权;
(二)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龄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其中国有商品天然次生林中的低产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郁闭度0.3以下;
2.经反复破坏、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3.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4.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五、流转方式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成功做法,国有林流转的方式为将一部分林地作为基本林地,相当于农村的口粮田,按林场人口平均分配,作为林场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部分作为承包林地,相当于农村的承包田,作为经济发展的依托。基本林地和承包林地的分配基数由试点县林业局或国有林场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如果分配的林地数量不足,还可划出部分超出省定标准的商品林地承包给职工经营,林地使用权归职工,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均为国有。
六、步骤和程序
(一)流转试点步骤
试点时间为3年,分4个阶段进行。
1.试点启动阶段(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试点县召开国有林流转试点启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流转试点工作。市和试点县成立试点工作推进领导机构,明确试点县具体责任部门,制定国有林流转试点实施方案,完成试点县拟纳入试点地块的调查区划工作,确定先行试点的林场,培训业务人员,派出工作组进入先行试点场开展工作。此项工作已完成。
2.试点展开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4月底前,在试点县确定的试点林场先行开展工作,完成林权流转实施方案,经林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林业局审批,5月初开始按照批准的流转方案实施;自6月起,其他林场在借鉴试点场经验基础上,同步错位推进,在试点县国有林场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到9月底,完成试点县的宣传发动、方案编制、基础调查、林地区划等项准备工作。从10月到年底,完成试点县实物量调查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