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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和《黑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黑林办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调整林业所有制结构,改变目前国有森林资源单一管理的传统模式,探索林权制度改革新途径,进一步推进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经营机制转换,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盘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国有林流转试点应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坚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坚持依法报批、评估的原则;坚持以本场职工为流转对象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坚持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林木有偿转让的原则;坚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实施主体、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质量优先、确保稳定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对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单位的请示的批复》(黑林发〔2007〕126号)精神,我市国有林试点范围为宾县所属10个国有林场经营的部分商品林,在宾县确定一个基础条件较好、有代表性的林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展开。对于纳入试点的林地数量不作硬性规定,试点县及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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