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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停收100项收费项目中涉及本市的项目一律取消(具体收费项目参见附件2)。

  各类考试费中含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证书工本费一律取消,不得另行收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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