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其他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除规章之外,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公文均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交由本级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相关政策相违背,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部门(机构)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的,不得上会讨论。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期为一个月之内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途径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1、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的,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超期不报送备案的,备案审查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五)关于备案所提报的材料。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报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式样见附件),同时将电子版报至gfxwj2009@163.com: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3、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
备案说明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对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做出说明。
三、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全部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