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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5、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并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6、采用先进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数字化。
  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
  1、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 2002)、省、行业的有关规定或标准,结合项目建设形成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 -89)、省或行业有关规定或标准要求。
  3、各类档案数量统计准确,管理规范,档案检索工具编制符合要求。
  (三)项目档案安全情况
  1、档案库房采取了防火、防水、防盗、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保证档案和档案信息的安全。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应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档案专项验收意见报送给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应提出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通报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对项目档案总体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和档案检索工具,同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数字光盘一套。并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应采取措施保证档案在移交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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