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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各类档案已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了集中统一管理。
  (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监理、施工、生产(使用)等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了自检,自检内容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内容进行。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申请报告。
  (三)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所采取的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项目档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法人)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应组成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档案工作基础管理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指导,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明确了分管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档案管理部门。对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并采取了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合同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程序,要求明确,措施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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