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图面整洁,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一条 凡有引进技术及设备安装的项目,应及时对随机图纸、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并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和成套性特点。文件材料应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案卷质量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会计档案整理应符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28-2002);照片档案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_2002);电子文件整理、归档应符合《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表A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或按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应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存的项目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应短于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应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均应包括对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