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对项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项目各施工单位应使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使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应按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移交应归档的项目档案、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三)项目监理单位应把项目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要求,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监理本身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检查项目建设情况,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建立和开展情况,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和规范有序管理。应加强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档案验收工作。对档案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意见负责监督整改。组织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管。按照国家、省或行业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标准或要求,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专项验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一)应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二)应配备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库房,对项目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利用。应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有害生物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项目档案安全。
  (三)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
  (四)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项目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既懂工程建设又懂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或按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使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达到完整、准确、系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