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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档联发[2008]6号)


各市(地)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9月22日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申请立项、建设、管理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五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销毁、移交等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建立考核机制,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六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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