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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37号 2008年10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更好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进“法治徐州”、“和谐徐州”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公证工作作用
  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职能是依法行使证明权,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证将成为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切实强化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依法开展公证工作
  (一)凡涉及以下行政行为及相关民事、经济活动,行政机关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公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和拍卖、公开竞价活动;
  2.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3.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
  4.物权登记前,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如买卖、继承、赠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
  5.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6.行政机关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下列经济、民事活动时,应当鼓励、引导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质)押登记:
  1.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和担保合同;
  2.农村荒地、荒山、荒滩、水塘等承包、转包;
  3.城镇房屋的买卖、抵押;
  4.商品房的预售、出售、出租、抵押;
  5.国有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和产权转让;
  6.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及其他权利的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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