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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各地在清算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算报告审核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指导工作。企业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核部门。
  二、关于清算方式确定的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各地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核算水平、项目立项时间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查账清算、核定征收、预征率清结等方式进行税款清结。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房地产公司、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单纯转让土地的,原则上应实行土地增值税的查账清算。
  三、关于清算计算口径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产品类中纳税人建造商网、商铺、车库、附助房等,不再按功能分别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住宅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
  (一)与本开发项目有直接关联的额外补偿费用,并能充分证明此额外补偿费用属实的,可据实扣除。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修路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且在同一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的,可将修筑道路的成本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或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三)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居民(村民)等自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有相关证据表明企业已实际支付的补偿费,可据实扣除。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和基金,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关于滚动开发项目确定清算单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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