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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二)复核。
  1.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须通过本地区执委会办公室向省认定办报告,由省认定办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疑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疑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统计。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配合省认委会了解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于认定(复审)后每年年初填写完成有关统计信息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罚则
  (一)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并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附则
  (一)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和东湖、襄樊高新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认定办备案。
  (二)各认定执行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并指导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做好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对组织得力、工作较好的认定执行机构,省认委会将给予表彰;对工作不严谨、不负责的认定执行机构,省认委会将对其终止委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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