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专家评价。省认定办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内随机选择专家,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3.省认委会审定。省认定办依据专家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省认委会审定。
4.公示结果。经省认委会审定同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王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委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公告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认定办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三)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报送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要针对《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内容提出鉴证结论,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末最后一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一)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照认定程序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中请书同认定申请书),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