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鄂科技发计[2008]51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湖、襄樊高新区管委会: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以下称《认定办法》)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以下称《工作指引》)已正式下发实施。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结合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与实施
(一)认定机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委会”),4部门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4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湖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2.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
4.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5.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6.向国家认定办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省认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认定执行机构。
各市(州)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建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东湖、襄樊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受省认委会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并指导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
2.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汇总后定期报省认定办;
3.对本地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及时向省认定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