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余府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市政府组织专人对1983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所制定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下列文件宣布失效
㈠1983年8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失效(目录略)
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共137件):
1、《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搞活工业企业“两个办法”“一个规定”的通知》(余府发〔1994〕21号)
2、《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强化销售、盘活资金的通知》(余府办发〔1994〕17号)
3、《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1995〕52号)
4、《
新余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余府办发〔1995〕12号)
5、《仙女湖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1996〕6号)
6、《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我市重点工程项目试行以物资供应抵顶投资请示的通知》(余府发〔1996〕43号)
7、《关于对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和技术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余府发〔1997〕2号)
8、《关于鼓励市外、境外、国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余府发〔1997〕3号)
9、《关于对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和技术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余府发〔1997〕29号)
10、《关于鼓励市外、境外、国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余府发〔1997〕30号)
11、《
新余市国有企业破产试行办法》(余府办发〔1997〕44号)
12、《
新余市国有企业兼并实施办法》(余府办发〔1997〕45号)
13、《
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余府发〔1998〕1号)
14、《
新余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工作意见》(余府发〔1998〕5号)
15、《
新余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余府发〔1998〕6号)
16、《
新余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补充规定》(余府发〔19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