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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

  (二十七)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的重要指标;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与奖励、惩处、任免干部挂钩,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对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八)以得力措施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近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找准问题,研究对策,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要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对照国发〔2008〕17号文件要求,列出制度建设时间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九)加强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人员培训、调研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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